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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借贷的管辖问题有哪些规定

发布人:贵阳红连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5-06-11 23:40:58浏览: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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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借贷的管辖问题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 一般原则3
    • 被告住所地管辖:若被告为自然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合同履行地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
    • 有约定从约定: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是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交付借款,借款人的义务是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此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例如,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协议管辖5: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约定将专属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

此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5。同时,具体案件的管辖可能会因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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