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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有哪些?

发布人:贵阳红连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5-06-11 23:46:18浏览: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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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借贷利息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5


  • 借期内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逾期利息
    •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5

  • 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需要注意,这里的利息规定是一般原则,具体案件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不同,如有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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