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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阳,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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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买卖合同中,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未按时支付货款等,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期限届满而对方未付款,此时债权人就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若未约定付款期限,经催告后对方仍不付款,从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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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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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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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7。对于分期履行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